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
(一)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实施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
(三)实施主体: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四)应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1、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 号2516室 029-8833339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26号 029-883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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